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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借款未收到证据不足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0-02-27 12:43:28 阅读: 来源:卡盘厂家

讯 王某向他人借款50000元,还找了其弟弟作为担保,但在债主要求还款时,却一直声称没有收到。近日,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由于王某口说无凭,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归还原告任某借款50000元,其弟王某某为该笔借款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任某诉称,2013年6月份,被告王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50000元,王某还让其弟弟王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借款期满后,任某多次向催要还款,均被拒绝,无奈之下,遂于2015年2月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庭上,被告王某辩称:没有收到50000元借款,不应当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王某某辩称,自己做为担保人是事实。但是其哥哥王某说未收到这50000元借款,自己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借条等佐证。被告王某应该如约还款,因双方主债务履行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自原告主张债权时起尚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王某某作为借款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归还原告叶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王某某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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