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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火非啤酒瓶伤人赔偿11万元

发布时间:2021-09-19 15:21:03 阅读: 来源:卡盘厂家

非B啤酒瓶伤人赔偿11万元

一起非B啤酒瓶爆炸引发的官司,于今年6月下旬在湖北省枣阳市法院通过一审判决。法院判厂家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11万余元。到目前为止,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酒瓶爆炸伤人引发索赔官司

2005年8月12日下午2时许,家住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杨楼村14岁的女学生徐某在家中找书时,不慎将其父购买的啤酒中的一瓶碰倒,发生爆炸,炸伤了徐的左眼。该啤酒系湖北蓝带啤酒高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利公司)生产的蓝带牌啤酒。事发后徐的父母精密丈量后及时把她送到枣阳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治疗,介于伤情较重,该院让其速转至襄樊市中心医院治疗。襄樊市中心医院于2005年8月6日对徐实施“左眼内容物剜除术”,术后第GBT17600.1⑴998钢的拉伸率换算五天安装义眼。徐于2005年9月9日出院,支付医疗费5524.60元。徐左眼被炸伤后,其父母找到高利公司交涉,该公司支付现金3000元作为补偿。

2005年10月12日,经枣阳市司法鉴定所对徐左眼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七级伤残。

2005年10月11日,襄樊市假肢站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徐安装的义眼(俗称假眼)更新期限为4年,单价5800元。

根据高利公司鉴定申请,湖北科技避免产生曲折而至使的应力会集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蓝带啤酒瓶爆炸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啤酒瓶的爆裂原因不可能是内爆造成的。

但是,徐的父亲所购买的高利公司生产的蓝带牌啤酒,其啤酒瓶上没有“B”字及生产年限或季度等标记。

庭审中,原告徐某诉称,2005年8月12日下午2时许,她在家中找书时,不慎将其父购买的蓝带牌啤酒中的一瓶碰倒,发生爆炸,将其左眼炸伤,后行剜除术,安装义眼。经鉴定其左眼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她诉求高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5524.60元、鉴定费400元、诉讼材料打印费20元、交通费220元、伤残补助费23120元、护理费3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更换义眼费84100元,共计114196.60元。

被告高利公司辩称,徐某所诉与事实不符,经鉴定啤酒瓶爆炸不可能是内爆引起的,徐受伤与高利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厂家承担

枣阳市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关于实施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凡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新标准的啤酒瓶盛装啤酒的,即认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该《通知》还要求,在啤酒瓶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打上专用标记“B”,标明生产企业、生产年份和季度等标记。

原告徐某的父亲购买的蓝带牌啤酒,该啤酒瓶上无上述标记,不符合国家对啤酒瓶的强制性规定,属缺陷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产品 “因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徐某因蓝带牌非B啤酒瓶发生爆炸而致其左眼受1. 主机架和底座1体化设计铸造加工伤,并实施剜除术、安装义眼。因此,法院认为,高利公司应对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原告诉求有理,应予支持。关于高利公司辩称不应承担赔偿,其虽申请由湖北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该啤酒瓶爆裂原因不可能是内爆造成的,但产品质量为无过错,其未对法定免责情形举证证明,故对其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今年6月18日,枣阳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高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更换义眼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14196.60元。

信息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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